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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7:00:51  浏览:98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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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农业银行


(1998年起实行的《中国农业银行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将本文废止)


为了提高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以便科学、客观地对各分行的经营管理进行考核评价,并为逐步推行业务经营综合计划打好基础,特制定本办法。
一、综合考核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经营管理状况综合考核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考评)是对各分行当年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的综合考核以及对各分行实际达到的经营管理状况的综合评价。
综合考评坚持综合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
综合性。综合考评的指标体系要基本覆盖各分行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并保持各项指标之间的衔接和协调。要通过综合考评,全面考核各分行的年度工作业绩,综合评价各分行的经营管理状况。
科学性。要按照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原则”和内在规律,合理设定考评指标和考评方法,使综合考评结果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各分行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水平。通过综合考评,对各分行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产生正确的引导作用。
可行性。考评中所需各项数据和资料要容易获取,整个考评办法须简便易行。
对各分行的综合考核评价,实行“统一考核,按季公布,按年评价,兑现奖励”的办法。
统一考核,指总行按统一的考评指标和要求对分行进行考评。年初,总行有关业务部门依据统一的考评指标,提出各分行各项业务年度计划数字,提交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后,下达各分行作为考核指标。本办法以外的指标不能作为考核分行工作的内容。
按季公布,每季度终了,各分行考评指标完成情况由信息电脑部整理并公布。
按年评价,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对各分行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排列名次。一年进行一次总评价。
二、综合考评指标体系
整套考评指标由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
(一)考核指标及权数
1.利润(亏损)额 20%
2.费用额(率) 10%
3.贷款综合利息收回率 20%
4.呆滞贷款比率 15%
5.呆账贷款比率 15%
6.存款计划完成率
(1)本币存款计划完成率 15%
(2)外币存款计划完成率 5%
7.贷款计划执行情况
8.固定资产净值及在建工程计划完成情况
9.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发案情况
(二)评价指标及权数
质量指标
1.风险贷款比率
(1)本币风险贷款比率 15%
(2)外汇风险贷款比率 5%
效益指标
2.资产利润率 15%
3.人均创利额 15%
管理指标
4.存贷比率
(1)人民币存贷款比例 15%
(2)外汇存贷款比例 5%
5.贷款综合利息收回率 15%
发展指标
6.人均存款额 15%
(指标计算公式附后)
贷款总量和固定资产贷款计划及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计划是指令性计划,不得突破,对这几项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考核期内发生金额巨大、影响严重的经济及责任刑事案件的行取消评奖资格。
三、考评指标的计分方法
考核指标和评价指标分别计算得分。
(一)考核指标按各项指标完成程度得分。其中利润(或减亏)计划、利息收回率计划和存款计划三项指标的计分公式为:
指标得分=本期实际数/本期计划数×权重分
费用额(率)计划、呆滞贷款比率计划和呆账贷款比率计划三项指标的计分公式为:
指标得分=本期计划数/本期实际数×权重分
在分季度考核时,主要考核各项指标到每季末的完成进度,并按此计分。
(二)评价指标采用综合指数评价法计算得分。以1996年为基期,以各项指标1996年底的全行实际数作为各项指标的评价基数。各项指标的计分公式为:
指标得分=本期实际数/基数×权重分
其中,在计算风险贷款比率和存贷比率的得分时,上述计分公式的分子和分母应颠倒计算。
(三)对各分行的考核评价指标均以现行财务、计划管理体制所划分的核算单位掌握。省级分行各项指标的数据包括其所辖计划单列的省会城市行的数据。
四、考评结果的体现及奖罚措施
考核结果用作对分行进行考核排名和奖惩的依据。基本办法是把各分行分成省级盈利行、省级亏损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含计划单列的省会城市分行)三个序列,分别排名,对排在前三名的给予一次性表彰和物质奖励。
评价结果用于对各分行进行综合评价排名并用作分类指导的依据。分别省级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含计划单列的省会城市行),按评价指标实际得分多少排名,按季公布,年终总评。根据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将分行分为三类,实行分类指导,在下一年度内在财务、计划、劳动、人事
等方面实行不同的政策。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指标计算公式
评价指标
1.风险贷款比率=(逾期贷款旬平均余额+呆账贷款旬平均余额+呆滞贷款旬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旬平均余额×100%
2.资产利润率=(账面损益-当期新增应收未收利息)/资产总额×100%
3.人均创利额=(利润总额-当期新增应收未收利息)/在册职工人数
4.存贷比率=各项贷款旬平均余额/各项存款旬平均余额×100%
5.贷款综合利息收回率=(贷款利息收入-当年新增应收利息)/(贷款利息收入+表外应收息的净增额)×100%
6.人均存款额=存款余额/在册职工人数
考核指标
1.费用率=业务管理费/(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100%
2.呆滞贷款比率=呆滞贷款旬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旬平均余额×100%
3.呆账贷款比率=呆账贷款旬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旬平均余额×100%
4.存款计划完成比率=各项存款增加额/各项存款的计划数×100%
注:资产与负债总额的计算都须经过轧差:联行往来的借方与贷方之间轧差,系统内存放款项与存放系统内款项之间进行轧差。



199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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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1997年10月25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 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第五条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六条 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实行自愿申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可以根据商标管理工作的需要,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 。
  第七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前款 规定条件,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
  第八条 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 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 交的文件 进行审核,并征询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 不予认定的决定。
  对符合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并公告;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认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核,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核申 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局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有效期 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持有人可以申请续展,重 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 公告。
  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变更、转让及使用许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并向重庆市工商行 政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

  第十二条 在非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文字、图 形作为商品名称、装潢或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会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持有人存 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著名商标持有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著名商标持有人 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县级以上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
  在非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两个以上商标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互不适用 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著名商标相同 或近似的 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字号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 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一)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
  (二)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重庆市闻名的江、河、湖、山以及名胜等名称 的;
  (三)著名商标的文字具有其他公用性质的。
  第十四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 驰名商标,经著名商标持有人同意,从重庆市著名商标中推荐。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撤 销该著名商标: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著名商标的;
  (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超越商标注册核定的商品范围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 正的。
  第十六条 著名商标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销其著名商标:
  (一)在有效期内,丧失著名商标条件的;
  (二)期满不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续展的;
  (三)连续二年未使用该著名商标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侵犯著名商标持有人权益的,依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未经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或虽经认定但超越 商标注册 核定的商品范围,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和其他宣传品上使用“重庆 市著名商标”字样、标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重庆市著名 商标的,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损害重庆市著名商标 持有人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行 为之一, 侵犯重庆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视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40%以上50 %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重庆市著名商标专 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5000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在认定和保护重庆市著名 商标工作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 务商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重庆市工 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

民政部关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关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1992年,民政部曾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机构设置问题下发了《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民办发〔1992〕10号)。这个通知,主要是解决在当时条件下开展养老保险工作地区的机构编制问题。
随着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工作分工的进一步明确,为了适应农村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在这次机构改革中,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成立“农村社会保险司”,负责制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针政策,草拟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标准,推动地方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指导
和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民政部负责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职能和机构设置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建立,现将我们对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这次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已开展或将要开展养老保险工作的地区,省和地(市)民政部门在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上,要注重加强行政领导职能。县以下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其经费来源要从实际出发,在一时不具备自收自
支条件的地区,应争取财政在一个时期内对经费予以补助。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199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