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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13:41:00  浏览:9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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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通知



教职成〔2004〕8号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和意见及时报我部。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是增强德育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重要举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正处在身心发展的转折时期,随着学习生活由普通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发展方向由升学为主向就业为主转变,以及将直接面对社会和职业的选择,面临职业竞争日趋激烈和就业压力日益加大的环境变化,他们在自我意识、人际交往、求职择业以及成长、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难免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惑或问题。因此,在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是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必然要求。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特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心理健康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坚持以育人为本,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生理、心理特点和发展的特殊性,运用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他们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2.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要立足教育,重在指导,以学生为主体,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必须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科学性与实践性相结合,重在体验和调适;心理素质培养与职业教育培养目标相结合;面向全体与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发展与预防、矫治相结合,立足于发展;教师的科学辅导和学生的主动参与、家长的配合相结合。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

  3.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是提高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帮助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的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促进学生人格的健全发展;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自信心,学会合作与竞争,培养学生的职业兴趣和敬业乐群的心理品质,提高应对挫折、匹配职业、适应社会的能力;帮助学生解决在成长、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心理困惑和心理行为问题,并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辅导与咨询,提供必要的援助,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

  4.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正确认识和把握自我,以及掌握一定的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根据学生特点和他们在成长、学习、生活和求职就业等方面的实际需要进行教学、咨询、辅导和援助。

  5.学校必须根据学生不同年龄阶段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职业发展的需要,分阶段、有针对性地设置心理健康教育的具体内容。

  一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适应中等职业学校的生活和学习环境,调整心态,建立信心,在学习中培养良好的学习方法和习惯,体会成功的愉悦,激发学习兴趣;鼓励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不断认识自己,开发潜能,悦纳自己,完善自己;帮助学生在专业课和其他活动中了解未来要从事的职业以及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学习目标和生活目标,培养职业兴趣;帮助学生融入集体,在集体的建设中培养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友谊感;了解青春期性心理现象,帮助学生学会调控情绪,正确对待异性交往。

  二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掌握有效的学习方法和策略,提高他们的思维能力、创新能力和操作能力;引导学生了解自己的情绪、性格和能力特征,提高自我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意识,了解社会、认识社会,关注现实和未来职业选择的关系,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帮助学生发展人际交往能力,建立良好的同学关系、师生关系和亲子关系;帮助学生了解生命的意义,珍惜生命,不断完善自己的人格。

  三年级阶段:

  帮助学生做好就业的心理准备,确立就业目标或继续学习的发展方向;引导学生利用学习和各种实践机会熟悉社会、体验社会、体验职业,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个性特点,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职业观、创业观,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帮助学生树立合作与竞争意识,增强迎接职业挑战的信心,提高生活和社会适应能力,学会应对压力与挫折,保持健康、良好的心态。

  三、心理健康教育的途径与方法

  6.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各地要根据教育部印发的《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的规定,将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课课程体系之中,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程,一般每学期不少于10学时。

  7.开展心理辅导与咨询工作。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并通过团体辅导、个别咨询、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网络咨询、开设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在成长、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心理行为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他们排解心理困惑。对于个别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应该及时识别并转介到专业诊治部门。

  8.在实习实训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实习实训是学生接触社会、体验职业的重要渠道,要引导学生进行职业心理调适,帮助学生巩固和强化积极的情感体验,克服不利于将来就业的心理倾向,正确对待职业选择和职业的变化发展,了解职业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培养职业兴趣、爱岗敬业精神和良好的职业心理素质。

  9.通过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和心理健康教育环境。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如广播、电视、网络、校刊、校报、橱窗等形式,利用第二课堂活动,广泛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培养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心理健康教育要和学生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全面渗透到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各项工作中。

  10.建立学校与家庭密切联系与沟通机制,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教师家访等各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沟通,发挥家庭的作用,使学校和家庭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四、心理健康教育的组织与实施

  1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领导和管理,积极组织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对中等职业学校的督导评估范围,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2.学校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体系,逐步建立起分管校长负责,德育工作教师为主体,班主任和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骨干,全体教师共同参与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制。学校可配备必要的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其编制从学校总编制中统筹解决。根据实际需要,学校也可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教师或心理咨询人员。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经费原则上在德育工作经费中统筹解决。学校要配置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设施,不断改善条件。

  13.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当地和学校的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对全体教师特别是德育工作教师实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培训,提高全体教师的心理健康教育意识;重点组织对从事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理论与操作技能水平。培训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学习、操作技能训练、案例分析和实践锻炼等。教育部将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教师培训用书,并有计划、分期分批培训骨干教师。

  14.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质量。学校在实施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以学生成长、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需要为主线,通过集体备课、合作教研,明确心理健康教育的重点和难点,采用科学有效的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15.要注意防止心理健康教育简单化,避免把心理健康教育对象局限于少数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学生;避免把心理健康教育等同于学科教学,局限于心理学知识的传授;避免把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简单地归结为思想品德问题,不能采用生硬的教育方式。

  16.要遵循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要求,谨慎使用量表或其他测试手段,不能强迫学生接受心理测量;所用量表和测试手段一定要科学,不能简单地凭借量表测试结果下结论;对心理测试的结果,要严格保密。不允许进行考试。

  17.中等职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材、教师用书和相关教育材料的编写、审查与选用都要根据本指导纲要的统一要求进行,进入学校的教材、教师用书和相关教育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8.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工作。职业教育教研部门要把心理健康教育的研究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与人的全面发展、与各专业学科教学和职业素质等关系的研究。交流推广优秀科研成果和学校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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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哈国税发[2002]187号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制度》、《税银一体化操作规程》、《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为加强个体税收的征收管理,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的轨道,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保护个体工商业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个体税收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1、个体工商业户自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向担管国税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业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时,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及资料:
  (1)业主一寸照片三张;
  (2)业主及其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照登记表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
  (6)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3、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对提交登记资料完备的纳税人,向其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4、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其提供的有关资料核对无误后,填写《纳税人税种登记表》,签署意见后于当日报请科(股)长审批。
  5、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在科(股)长批准后,于当日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和“微机编码”,填写在《税务登记表》及《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上,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
  6、户籍部门开业税务登记岗当日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将《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转交相应管理部门。
  7、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户籍部门转来的《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于当日报科(股)长审批。
  8、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接到经科(股)长批准的《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制作《税务登记内容核查单》,在15日内实地核查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的真实性。
  9、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登记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当日告知纳税人三日内到税务机关重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10、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登记内容与实际相符的,2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管理事项告知书》,交纳税人签字。同时将其和《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一起交纳税人,并告知三日内到户籍部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11、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依据经科(股)长批准的《税务登记内容核查单》连同《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返回户籍部门。
  12、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接到管理部门传递的《税务登记内容核查单》,转由开业登记岗于2日内将《税务登记表》及《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录入计算机,并打印《税务登记证》。
  13、户籍部门开业登记岗将税务登记证件与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表》于次日发放给纳税人,并告知三日内到发票管理部门领购《发票领购簿》。
  14、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而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入正常征收管理,不发放《发票领购簿》。
  15、对在主要街道上经营或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便民服务网点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入正常征收管理不发放《发票领购簿》。
  16、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依据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制作《发票领购簿》交纳税人。
  17、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后三日内,将上月新开业的纳税人名单传递给管理和计征部门。
  18、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和《税务登记管理事项告知书》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二)变更登记
  1、户籍部门变更登记岗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变更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2、户籍部门变更登记岗对纳税人返回的《税务登记变更表》及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于当日报请科(股)长审批。
  3、户籍部门变更登记岗在科(股)长批准后,于当日将《税务登记变更表》录入计算机,打印《税务登记证》。将《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变更表》一并交纳税人,同时将原《税务登记证》收回并加盖“作废”戳记。
  4、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税务登记变更表》传递给管理和计征部门。同时将《税务登记变更表》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三)注销登记
  1、个体工商业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由户籍科为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主管部门吊销经营许可证的。
  2、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发放《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3、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审核无误后,于当日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转管理部门。
  4、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接到户籍部门转来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后,由监控管理岗持经科(股)长批准的《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在15日内清缴税款、缴销空白发票,填制《税务稽查报告书》、《发票缴销登记表》。对需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综合管理岗转法制部门统一移交市稽查局。
  5、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纳税人履行税务处理决定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报请科(股)长签署意见,由综合管理岗转户籍部门。逾期未履行的,转管理部门强制执行。
  6、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在科(股)长批准后,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并加盖“作废”戳记,填制《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录入计算机,连同《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加盖“作废”戳记的《发票领购簿》交纳税人。
  7、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对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发生变化且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制作《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经科(股)长审核、局长批准后,填制《纳税人档案资料移交清单》,连同纳税人本年度纳税档案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缴销报告表》、《清缴税款报告书》转迁入分局。
  8、户籍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注销税务登记表》传递给管理和计征部门。同时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及有关资料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四)漏征漏管户清查
  1、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制作《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经科(股)长批准后,定期(每月或每季)对分管责任区的纳税人进行逐户清查。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查找到的漏征漏管户依法进行处理,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补办税务登记,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于当日交户籍部门。

  二、征收管理
  (一)按账征收管理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按户填写《个体工商户建账认定表》(一式二份),根据建账标准对每一户纳税人做出应建立复式账,简易账或使用“两簿”的认定结论,经审核批准,纳税人签字盖章后,开具《个体工商户建账通知书》,交纳税人执行。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建账户认定情况按照复式账、简易账、“两簿”三个类别分别编
制明细表(一式二份),报个体科(综合股)一份。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个体工商户建账认定表》和《个体工商户建账通知书》各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建账认定情况明细表存入本部门资料档案。
  (二)定额管理
  1、核定建账户税额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持经科长批准的《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核定纳税定额审批表》,到纳税户核定税额。填制《纳税定额核定表》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纳税人双方在《核定纳税定额审批表》上签章后,转综合部门增值税管理岗审核确认报经科(股)长审核,局长审批,此项工作7日内完成。
  (2)综合部门增值税管理岗在局长批准后,填写《核定纳税定额通知书》、《送达回证》,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核定纳税定额通知书》和《送达回证》,送达纳税人签收,此项工作3日内完成。
  (3)综合部门增值税管理岗将《核定纳税定额通知书》和《送达回证》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2、核定双定户税额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将纳税人进行分类,按行业、地段、规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三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交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一份。
  (2)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填写《年季度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一式二份)交纳税人及调查人签字盖章。
  (3)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年季度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编制《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各基础资料,上报科(股)长审核、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主管业务局长审批意见,按户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一式二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位交纳税人一份执行。
  (5)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将《定额核定通知书》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和《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各一份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另一份交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3、复核定额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接到纳税人《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一式三份)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复核,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三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双方签字盖章,转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
  (2)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调查情况在《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附《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报科(股)长审批。
  (3)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科(股)长审批意见,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一式二份),将一份连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和《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各一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交纳税人执行。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将复核定额资料各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重新核定申请表》一份交个体综合岗登记《台账》。
  4、调整定额
  (1)定期定额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至影响其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的,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要求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接到业户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应纳税额继续执行。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审查同时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三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交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一份。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审查情况在《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上签章,报科(股)长审批。
  (5)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在科(股)长审批后,填写《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二份),加盖税务机关公章,连同《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各一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交纳税人执行,将另一份及《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份交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然后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
  5、税务机关季度、半年、年度核定调整定额
  (1)税务机关对定期定额户的调整定额可分为季度、半年或年度进行,一年中不得少于一次。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不低于同行业的30%),对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逐户填制《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一式二份),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和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交纳税人一份。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填制《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交纳税人及行业委员(行业组长)签字盖章,转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
  (4)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根据《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报核定表》编制《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一式二份),附各基础资料表报科(股)长审核、主管业务局长审批。
  (5)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在主管业务局长审批后,对需要调整定额的纳税人,逐户填写《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及《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式二份),转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交纳税人一份执行。
  (6)个体部门个体定额岗将《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申请审批表》及《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一份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请核定表》和《年季度应纳税经营申报核定表》和《年季度定期定额户纳税等级核定汇总审批表》一份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另一份交个体综合岗登记《台账》。
  (三)停、复业管理
  1、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提出的停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向其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交纳税人。
  2、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返回的《停业申请审批表》核对无误后,于当日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传递簿》转相应管理部门。
  3、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收到管理部门转来的《停业申请审批表》,报经科(股)长批准后,填制《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在三日内进行清税、缴销空白发票、制作《清缴税款报告书》、《发票缴销登记表》。对需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达到立案标准的转法制部门。
  4、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已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将《停业申请审批表》报请科(股)长签署意见后,转相应管理部门;逾期未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转管理部门强制执行。
  5、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在科(股)长批准后,于当日将《停业申请审批表》录入计算机,填制《核准停业通知书》,连同《停业申请审批表》一并交纳税人。
  6、个体部门户籍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停业申请审批表》、《税收征管工作任务单》及有关资料整理后,归入税收征管档案。
  7、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提出的复业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向其发放《复业登记表》,并告之三日内填毕返回,同时填制《税收征管工作受理单》一并交纳税人。
  8、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对纳税人返回的《复业登记表》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报请科(股)长审批。
  9、个体部门综合岗于办理终了三日内将《复业登记表》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10、个体部门停复业管理岗负责对当月办理停(歇)业的纳税人进行监督,发现纳税人办理停(歇)业后,继续经营而未按期向税务机关办理提前复业的,当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纳税人办理提前复业手续,并提出处罚意见,报科(股)长审批后向纳税人下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收取罚款,将纳税人提前复业的信息录入计算机。
  11、批准纳税人停业期限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期限办理,如到期仍不能恢复营业的,需
重新办理停业手续。
  12、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视为已正常经营。
  13、个体部门综合岗于月末前将提前复业的纳税人名单登记传递簿转相应管理部门,管理部门于次月初足额收缴当期税款。
  14、个体部门综合岗于月度终了三日内将《限期改正通知书》、《复业登记表》、《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整理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归档。
  (四)发票管理
  1、核定发票用量
  (1)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综合管理岗向纳税人发放《发票核定用量审批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填写《受理单》。
  (2)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填写的《发票核定用量审批表》进行核对,对销售额较小的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其使用小额普通发票。确定发票使用量签署意见,经科(股)长审核,报局长审批。
  (3)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在局长审批后,将《发票核定用量审批表》录入计算机。
  (4)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将《发票核定用量审批表》整理后,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2、发票发售
  (1)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对开业后首次购买发票的纳税人,按户籍部门反馈的登记内容核查信息,确认是否售票。
  (2)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通过计算机,对纳税人提供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进行查询。经查询确认的,按规定发售发票领购人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收。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领购发票的种类、字轨、起止号、数量当即录入计算机,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上记载,同时登记《普通发票分类明细账》。
  (3)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对纳税人因特殊情况,需超限量、限额领购发票的,发放《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发票核定限(限额)审批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填写《受理单》。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发票核定限量(限额)审批表》,经科(股)长审核报局长审批后,办理发票发售手续。
  (4)发票部门普通发票销售岗将《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发票核定限量(限额)审批表》整理后,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3、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
  (1)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岗通过计算机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查询,经查询确认的发放《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同时填写《受理单》。
  (2)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岗,对小规模纳税人填毕返回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件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经科(股)长批准后,填开《预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普通发票(发票联)换开专用发票,并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及代开专用发票的种类、字轨、起止号、数量当即录入计算机,登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明细账》,并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交纳税人。
  (3)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岗每月26日前将本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一份)或代开发票名单,(名单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编码、填开日期、税款属期、缴款书编号、代开税额等)反馈计征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4)发票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管理岗将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发票(发票联)粘贴在专用发票(存根联)上,将《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和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整理后,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4、代开普通发票
  (1)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的发放《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同时填写《受理单》。代开发票的领购、管理、保存、销毁按征管办法制定。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纳税人填毕返回的《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与其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经科(股)长批准后,当即收取应征税款,采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对超出定额部门的销售额收取应征税款,代开普通发票,将发票联、记账联交纳税人。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每月26日前将本月的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或代开发票名单(名单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编码、填开日期、税款属期、缴款书编号、代开税额等)反馈计征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4)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代(监)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和已使用完的发票存根、普通发票存根联整理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五)征管档案管理
  1、个体税收征管档案分《个体(集贸)工商业户征管档案》(纳税人征管档案)和《综合资料档案》。
  2、纳税人征管档案由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3日内对该户建立;每年1月20日至30日内,各税务机关为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建立本年度纳税人征管档案。
  3、综合资料档案用于保存本部门在税收征管工作中收集的各项综合资料,由各税务部门每年1月20日至30日内建立。
  4、每月纳期结束,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必须及时粘贴有关纳税资料,每年1月10日至20日内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必须归集、粘贴上一年度有关纳税资料,转征管档案室保存,保管期为五年。

  三、税款征收
  (一)按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程序
  1、采取按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自行计算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填写出《税收缴款书》和《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2、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名章,交纳税人1份。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纳税申报表》编制《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一式二份),逐户填写纳税人名称、征收方法、应纳(查定)税额,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一份登记《台账》相应栏次。
  4、纳税人在银行设有账户的,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转账缴纳税款;没设账户的,到税务机关以现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
  5、纳税人将盖有收款戳记《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交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登记《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中实征税额,做消号处理,然后转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6、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转来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和《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登记《台账》中实征税额,并戳账。
  7、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月将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程序
  1、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其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于纳期前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编制《月份应纳税额查定表》(一式二联),逐户填写纳税人名称、征收方法、应纳查定税额,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一份,登记《台账》相应栏次。
  3、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纳税申报表》上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名章,交纳税人一份。
  4、在集贸市场内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以现金缴纳税款,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在集贸市场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开具《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在银行设有账户的,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转账缴纳税款;没设账户的,在税务机关以现金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税收完税证》。
  5、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税收完税证》存根联或纳税人返回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登记《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中实征税额栏,做消号处理后转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6、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转来的《税收完税证》存根联或《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及《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登记《台账》中实征税额,并戳账。
  7、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税收完税证》存根联或《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8、实行税银扣税方式征收的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业户按照税银操作程序在银行进行扣缴税款。
  (三)查账和定额相结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程序
  1、采取查账和定额相结合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其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并要求纳税人按规定设置账簿。
  2、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自行计算应纳税经营额和应纳税额,填写《纳税申报表》(一式二份)。
  3、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注明受理日期,加盖名章,交纳税人一份。
  4、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对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和原核定定额对比,如高于原核定定额,按申报额计税,如低于原核定定额,按定额计税,编制《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一式二份),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一份登记《台账》应纳(查定)栏,同时填写《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
  5、纳税人在银行设有账户的,持《税收缴款书》到银行转账缴纳税款;没设账户,税务机关在收取税款后给纳税人开具《税收完税证》。
  6、纳税人将盖有收款戳记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交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根据《税收缴款书》报查联登记《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中实征税额,做消号处理后转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台账》。
  7、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根据转来的《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和《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登记《台账》中实征税额,并戳账。
  8、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税收缴款书》报查联存入纳税人征管档案,将《月份应征税额查定表》(第二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四)零散摊区的税款征收程序
  1、对零散摊区的税收,实行税务人员或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员双人上岗、实地征收、现金缴纳税款的征收方式。
  2、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按日(次)收取纳税人税款,同时向其发放《定额完税证》。
  3、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收取的税款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登记《零散税收日记账》征收栏,于当日将税款送交国库,做到当日税款当日入库。
  4、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将盖有银行收款戳记的《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交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由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登记《零散税收日记账》入库栏。
  5、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归集、整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持报查联缴销《定额完税证》,将回执联转计证部门,将收据联存入本部门综合资料档案。

  四、其他
  (一)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依法进行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各类集贸市场、零散摊区以及个人承租、承包柜台经营的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工作,均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主管业务局长为各分局、县(市)局主管个体税收业务局长。
  (三)各分局、县(市)局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对操作程序适当调整,报市局(南岗二分局)审批、执行。
  (四)对采用税银扣税方式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市局(南岗国税二分局)将在本规程基础上另行制订操作规程。
  (五)本规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抵触的按《征管法》执行。
  (六)本规程自2002年起实行。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执法、公平税负,充分体现个体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

  二、定期定额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和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征收对象是缴纳增值税个体工商户。

  三、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根据其经营情况,比照同行业、同地域、经营占道类别、规模大小相近的其它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按照统一制定定期定额纳税等级标准,初步规定其纳税定额,通知个体工商户执行。在个体工商户经营步入正常时,税务机关对其进行重新调查后再确定定额纳税等级。个体工商户要按规定将预计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申请核定表》。

  四、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自报情况,按行业、地域、经营占道类别、规模大小,确保个体工商户的等级纳税定额。定额核定期分为每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每次重新定额核定需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定期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填写《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依照典型调查情况,核定其定额。定额核定采用下列方法: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摊算、测算核定;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核实收入凭证测算实际收入核定。工业、商业分别按6%、4%征收率确定。

  五、定期定额纳税等级的纳税起征点,市区为月销售额1,000元;乡镇、农村、边远地区的起征点在600元至1,000元的幅度内确定,等级的级差为:
  月销售额在600元-1,500元的,级差300元;
  月销售额在1,500元-15,000元的,级差375元;
  月销售额在15,000元-30,000元的,级差750元;
  月销售额在30,000元-60,000元的,级差1,500元;
  月销售额在60,000元-90,000元的,级差3,000元;
  月销售额在90,000元以上的,级差6,000元。

  六、由个体工商户民主选举代表,组成税收定额评议委员会,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等级定额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将评议核定定额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填写《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定期定额户执行,每月末张榜公示其等级定额。

  七、对实行自行申报的个体工商户按月进行申报。个体工商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的,应按实际经营额进行纳税申报,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按偷税处理。实行税银一体化,在银行开设税款储蓄账户的,应按期提前存入不低于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符合实行税银一体化条件的,银行扣缴税款条件的,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按规定开设税款储蓄账户。因没按期存款,银行扣缴税款不成功,视为没有按期申报,按规定接受相应处罚。

  八、个体工商户发生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址等情况,必须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重新核定定额及相关手续。

  九、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定额的申请,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审查期间原核定的纳税定额继续执行。税务机关审查情况与个体工商户申请情况相符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按调后不调前的定额调整原则,对纳税定额进行合理调整,下达《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执行;税务机关审查情况与该业户申请情况不符的,对其纳税定额不予调整,签署意见后,退回申请审批表,继续按原定额执行。

  十、个体工商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在停(歇)业前7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税务机关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批,下达《核准停(歇)业通知书》,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缴销未用发票,收回《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停(歇)业期间内定期进行实地检查,如发现假停(歇)业者,除按规定收缴应纳税款外,按偷税处理。

  十一、个体工商户停(歇)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5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十二、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个体工商户如果对自己或同行业的其他业户定额等级有异议时,可以在公示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可设立专用信箱)反映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经定额评议委员会重新评议后,答复业户。业户在未接到税务机关定额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部门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十三、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举报人举报,其它业户偷税、逃税的行为,应予以保密。定额评议委员会的业户代表,要坚持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为个体工商户的利益认真履行职责。

  十四、税务机关按责任区,公开基层税务机关所管辖的范围,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片、段、区域,办理个体工商户各项涉税事宜。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公布核定税额、定额调整、月征收税款、停(歇)业、逾期未纳税等情况,以便于个体工商户的监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税银一体化工作操作规程


(试行)


  为了加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简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的纳税人的办税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结合我局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要求,制定税银一体化工作操作规程。

  税银一体化,又称税银扣税,是指在税务银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个体双定业户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并设立专门的个人储蓄存款账户,在法定纳税申报期内,由银行在其账户中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缴入库,从而完成个体双定业户申报纳税。

  一、税银征收方式认定
  (一)分局管理部门应对所管辖的双定业户广泛宣传税银一体化的优越性,向纳税人发放《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税银一体化工作宣传单》。
  (二)经分局管理部门认定符合税银扣税条件的新办纳税人在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认定其为税银一体化纳税人。
  (三)原有纳税人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调查后,对符合税银扣税条件的纳税人认定其为税银一体化纳税人。
  (四)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在审核纳税人银行当期应扣款完税额(即税务机关核定税额)为如实申报的应纳税额,并申明对纳税人当期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经营额30%以上的将依法在申报期内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若未如实申报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办理程序
  (一)税银一体化纳税人向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业主身份证。
  (二)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核对无误后,向纳税人发放《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告之纳税人在"申请采取电子申报方式栏”选择“税银扣税”并于三日内填毕返还。
  (三)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核对纳税人上述资料与税务登记内容不符的,责令纳税人限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后填报《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
  (四)管理部门当日将纳税人填毕返还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报科(股)长批准后,返给纳税人两份,另一份管理部门留存。
  (五)纳税人收到二份税务机关返回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其中一份留存),持另一份到工商银行办理委托银行划扣税款,与银行签订委托划缴税款协议书。
  (六)纳税人的活期储蓄存折和牡丹灵通卡丢失,应及时到开户储蓄所办理挂失手续,并持留存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重新申请开立新的储蓄账号。
  (七)纳税人可委托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办理开设银行账号手续。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向工商银行移送《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的汇总表,集中批量办理开户手续。

  三、信息录入
  (一)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在征管软件中对双定业户的《税种登记表》、《定期定额核定表》、《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录入相关指标,确定双定业户划片管理区域、所属区域(办事处)监控科组。
  (二)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将未进入征管软件的双定业户资料录入计算机,按照双定业户所属科(所),划分监控组别,录入《税务登记表》,并明确“所属科所”,录入《税种登记表》、《定期定额核定书》,在税务管理中类别鉴定“监控组别”。
  (三)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将已进入征管软件的双定业户资料录入计算机,录入《税种登记表》、《定期定额核定书》,在税务管理类别鉴定中,先核对“监控科别”是否准确,如错误返回税务登记表,更正“所属科所”字段选项,再录入“监控组别”。
  (四)户籍部门综合管理岗对已经核对无误的《申报方式申请审批表》,在“税银软件”的相应窗口录入相关资料。

  四、户籍管理
  (一)户籍部门停复业管理岗每月11日至月底,在征管软件中准确录入《停业申请审批表》、《注销申请审批表》、《非正常户认定书》、《非正常户撤销认定书》以及《复业登记表》,以保证扣款信息的准确性。
  (二)户籍部门注销登记岗在为纳税人办理变更业主登记时,按注销程序办理,重新为其办理税务登记,并由纳税人或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岗到银行重新申请设立储蓄存款账户。
  (三)对经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清查确认纳税人连续三个月未申报失踪的,填制《非正常户认定书》,经户籍部门科(股)长、局长批准后录入计算机;对失踪后又找到的纳税人,填制《非正常户撤销认定书》录入计算机由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补缴欠缴税款、滞纳金和加收罚款并录入计算机。

  五、扣缴税款
  (一)每月7日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在接收到市局信息中心传入的纳税人存款账户信息后于当日转入税银软件,并在数据库中比对校验,保证银行和税务的数据一致性。
  (二)每月9日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根据征管软件存储的信息,通过税银软件分局端向市局信息中心上传本期双定业户应划缴名单。
  (三)每月11日下午4时,分局接收到市局传递的双定业户已划缴税款信息反馈名单后,分局信息中心数据处理岗将划缴税款信息反馈名单转入征管软件。
  (四)管理部门监控管理岗应在每月12日在15日内完成对未划缴税款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工作。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填制完税凭证,并于三日内录入到税银软件中。
  (五)对于因税务机关工作失误导致双定业户不能按期足额划缴税款的,只要求其补缴当期税款,不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并制作详细说明留存备查,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主要有:
  1、纳税人定额录入错误导致不能足额划缴税款;
  2、停业申请审批表录入错误;
  3、税银软件的“缴税方式”录入错误;
  4、未按期向银行传递应划缴名单;
  5、其它由于工作失误导致划缴税款不成功的情况。
  (六)每月25日前分局计征科(股)接到国库转来的《征收(汇总)缴款书》记账。

  六、凭证打印
  (一)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税银存折到工商银行任意网点申请领取《扣缴税款凭据》,银行当场予以打印;纳税人可按月领取完税证,也可按季或半年,但超过一年的银行不再提供打印,纳税人已领取的《扣缴税款凭据》丢失的,可到银行申请重新打印。
  (二)纳税人需要完税凭证的,凭银行打印的《扣缴税款凭据》,到分局管理部门换开完税证,监控管理岗依据纳税人提供的《扣缴税款凭据》与计算机存储的信息(流水号)相比对,为其打印完税凭证。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


(试行)


  为促进我市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理顺个体税收征管,进一步规范为个体工商业户代开发票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开具发票的条件
  (一)承担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应为担管范围内以下四种对象,开具普通发票:
  1、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经营者;
  2、不符合印制、领购发票条件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3、使用限额发票的个体工商业户,业务成交金额超过限额,需要填开大额发票的;
  4、外埠持有关税收证明到本地区经营的业户。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为担管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为下列情形之一者开具专用发票:
  1、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
  2、向非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或非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3、销售免税货物的;
  4、不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
  5、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按规定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
  6、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每份价款低于1000元(不含1000元)或超过10万元的;
  7、对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申请开具发票的审批
  (一)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审批。
  1、对第一条第一款中的1.4类经营者,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身份证及经营业务证明资料(其复印件留存粘贴在发票存根联上),交纳应缴税款,税务所综合管理岗人员即可为其代开发票。
  2、对第一条第一款中的2.3类纳税人申请开具普通发票的,实行按年审批(每年发生第一笔代开业务时进行审批)。申请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身份证及相关业务证明(复印件存档),经担管的税务所监控管理岗人员初审合格后发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同时填写《受理单》。该表、单填毕后,经办人审核无误签署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审批后,申请人便取得了本年度使用代开发票的资格。
  (二)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批
  1、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须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购销合同、协议;
  (3)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条形章一套;
  (4)开具的普通发票;
  (5)其他有关资料。
  2、各税务所通过计算机或名簿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查询,经查询确认的,发给《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并告之填毕返回,同时填写受理单。
  3、税务所经办人员对小规模纳税人填毕返回的《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及有关证件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经所长批准后(一份由税务所存档备查),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凭普通发票(发票联)和完税凭证等代开资料到分局(县局)发票管理科(股)换开专用发票。

  三、代开发票的程序
  (一)代开普通发票程序:
  1、申请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经审核批准后,到指定窗口开具发票;
  2、税务所在月份终了5日内将每批领购的已使用的发票存根联,按序号排列成捆,标明所别、数量及号码,和《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经分局发票管理科(股)查验后,移交征管档案室存档备查。
  3、税务所每月26日前将本月的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或代开发票名单(名单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编码、填开日期、税款属期、缴款书编号、代开税额等)反馈计征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二)代开专用发票程序
  1、税务所经办人员对小规模纳税人填毕返回的《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及有关证件核对无误后,签署意见,经所长批准后(一份由税务所存档备查),填开《税收缴款书》,纳税人缴纳税款后,持完税凭证等代开资料到分局发票管理科换开专用发票。分局发票管理科经办人员,要将《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及代开专用发票的种类、字轨、起止号、数量当即录入计算机或登记《代开发票分户明细账》,并将《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交纳税人。
  2、发票管理科经办人将纳税人提供的普通发票(发票联)、完税证明、合同、协议和《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粘贴在专用发票(存根联)上,以及已使用的发票存根整理后,于月份终了5日内转征管档案室归档。
  3、发票管理科经办人每月26日前将本月代开发票申请表(一份)或代开发票名单(名单中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微机编码、填开日期、税款期、缴款书编号、代开税额等)反馈计征部门进行会计核算。

  四、代开发票征税标准
  为第一条第一款2、3类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时,依据代开发票明细账,对其超过当月纳税定额标准的部分,商业按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其他经营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为上款1、4类纳税人代开发票时,按开具发票的金额,依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五、代开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
  1、代开普通发票,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0.5元;
  2、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工版的每份收取工本费人民币1元,电脑版的每份收取人民币2元;
  3、收取的工本费要专人管理,单独记账,专门用于领购发票支出。
  六、代开发票的领购与保存
  1、税务所(个体分局)需用的代开的普通发票经综合管理岗和所长在《普通发票领购簿》上签章后到分局(县局)发票窗口领购。税务所领用的空白发票需用金柜存放,专人保管。
  2、发票管理科(股)需用的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综合管理岗和科(股)长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上签章后到分局(县局)发票窗口领购,空白发票须存放在分局(县局)发票库房的保险柜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牟取非法利润,擅自以各种名义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使用色情、暴力等内容不健康的走私或盗版的软件、光盘,引发变相赌博,败坏社会风气;诱导青少年荒废学业,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社会危害极大。为了加强社会主义
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必须从速清理整顿,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检查,清理整顿文化市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尤其是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行政执法队伍,对文化市场进行为期一个月的清理整顿。重点是,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违法行为。对无营业执照或超经营范围利用电
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违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1996年10月,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电子游戏机娱乐场所管理取缔有奖电子游戏机经营活动的通知》(文市发〔1996〕89号)中规定,“禁止利用计算机从事电子游戏娱乐经营活动
”。对已骗取利用电脑从事游艺活动营业执照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吊销其营业执照。今后,各地一律停止审批登记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经营单位。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有利用电子游戏机搞赌博、奖钱、奖物的各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二、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凡是以“电脑沙龙”、“电脑休闲屋”等招牌,以电脑培训、电脑技术咨询服务为名,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场所,要即行查封,收缴走私和盗版的软件、光盘。对收缴的走私和盗版的软件、光盘,以地、市为单位集中统一销毁。
三、加大执法力度,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清理整顿期间,对继续从事违法经营的,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立即组织查封,收缴电脑及软件、光盘,没收非法所得,依法从重处罚。对干扰、阻碍执行公务的经营者,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工具,大力宣传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取缔的必要性。鼓励广大群众检举揭发违法行为,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的工作。
五、加强检查落实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各地的清理整顿文化市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把工作落到实处,不能走过场。对取缔利用电脑从事经营性游艺活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于1998年9月20
日前以书面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