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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4 12:04:28  浏览:96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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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3]37 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九日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土地经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银行借款、财政拨款等收入资金和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介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支出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土地储备中心。

二、收入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设立的土地收入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中心的资金来源及土地经营形成的收入;设立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竞买者报名保证金等暂收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设立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业务工作经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各种土地经营支出。

第五条 竞买者报名应交的保证金须付给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挂牌或拍卖出让土地后,由财政部门将中标的保证金及时付给土地收入专户,将未中标的保证金退给竞买人。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出让土地所得收入须先付入财政为土地储备中心开设的土地收入专户。出让地块的成本费用,由财政核定并及时拨返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

第七条 土地依法出让,竞买者将所得收入交入土地收入专户后,土地储备中心应开具《湖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款收据》。报名所收的保证金开具财政往来收款收据。

三、成本费用核算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按土地出让项目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业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土地出让价款全部到位后,及时与财政进行结算。

第九条 土地储备项目成本费用应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

1、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和拆迁还建等费用;

2、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

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土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储备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如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费等以及为征用、开发出让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四)、土地出让业务费用

1、用于拟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费、规划咨询费、勘探设计费、测量费及土地评估费、广告宣传费等;

2、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委托评估、代理、公证、审计、法律及其他中介机构而支付的费用;

3、土地储备供应过程中进行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委托费用;

4、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土地储备所出让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和比例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实行分项目核算。成本费用最高比例为不超过宗地拍卖总收入的48%。成本部分的节余部分:25%作为奖励基金,75%作为弥补经营性亏损。成本费用突破控制比例属政府指定项目的须专项报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土地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按规定应解缴的土地出让金后,剩余部分为土地经营收入,其中75%作为土地储备基金拨付市土地储备中心,25%作为土地经营收入上缴财政金库。

四、资金拨付缴库

第十二条 剥离土地出让金按照《湘潭市关于加强城市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潭政发200114号)明确的比例执行,或者按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议定的比例执行,凭市国土局出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通知单》予以确认后,将土地出让金缴入财政金库。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成本费用实行分项目申请制度,按协议和工作进度预拨,土地出让价款到位以后,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提供的项目结算清单,经财政审核,报经分管领导批准以后,从土地收入财政专户拨给土地储备中心支出专户。收入未全部到位的,按收入进度预拨40%的成本费用。

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政、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发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收入不缴入土地收入财政专户等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以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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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保监发[2005]18号


  各保险公司、行业协会、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依法行政,我会对成立以来至2003年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1.关于规范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人教[1999]7号);

  2.关于做好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保监发[1999]1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

  4.关于使用提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41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通知(保监发[1999]52号);

  6.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3号);

  7.关于印发保险监管报表表样的通知(保监发[1999]55号);

  8.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机构及其负责人管理的通知(保监发[1999]64号);

  9.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

  10.关于及时报送重要信息的通知(保监发[1999]74号);

  11.关于印发《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85号);

  12.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1999]130号);

  13.关于保险系统人员因公出国、赴港澳台审批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33号);

  1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1999]206号);

  15.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1999]254号);

  16.关于印发《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270号);

  17.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

  18.关于印发《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0号);

  19.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范围和改变内部机构设置报批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0]52号);

  20.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0]68号);

  21.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71号);

  22.关于修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保监发[2000]96号);

  23.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

  24.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53号);

  25.关于增加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0]165号);

  26.关于发放保险代理人证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保监发[2000]188号);

  2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89号);

  28.关于增加保险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0]194号);

  29.关于明确保险经纪公司营业保证金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06号);

  30.关于调整提车险保费结构的通知(保监发[2000]210号);

  31.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业务经营区域的通知(保监发[2000]213号);

  32.关于保险中介公司市场准入和业务营运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257号);

  3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适用《关于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01]2号);

  34.关于强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资格审查的通知(保监发[2001]57号);

  35.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1号);

  36.关于保险中介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72号);

  37.关于加强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75号);

  38.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保监发[2001]84号);

  39.关于印发寿险公司分支机构新型产品开办条件验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1]95号);

  40.关于给予深圳保监办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权的通知(保监函[2001]96号);

  41.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97号);

  42.关于试行《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1]101号);

  43.关于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常驻业务人员备案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1]157号);

  4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审批程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65号);

  45.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规范工作的通知(保监函[2001]170号);

  46.关于加强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1]199号);

  47.关于取消部分保险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函[2001]269号);

  48.关于核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通知(保监发[2002]61号);

  49.关于修订保险经纪公司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3号);

  50.关于印发保险公估机构监管报表的通知(保监发[2002]66号);

  51.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办函[2002]68号);

  52.关于做好保险中介非现场监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2]81号);

  53.关于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保监发[2002]88号);

  54.关于调整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保监发[2003]2号);

  55.关于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业务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39号);

  56.关于建立保险公司主要业务指标快报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3]70号);

  57.关于保险经纪公司开业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3]107号)。

  以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2-24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公室,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普法办公室:

  现将《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普法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2009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推进依法治理,努力提高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服务科学发展的水平,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民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坚持服务科学发展,服务大局,服务民生,全面推进"五五"普法规划贯彻落实

  1、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符合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方式方法,来研究、来谋化、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切实加强服务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工作的各环节、全过程。

  2、深入开展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宪法宣传力度,把宪法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各项主题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大型报告会、法制讲座、巡回宣讲等活动,推进宪法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3、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教育。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教育和引导全体公民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基础。

  4、加强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5、加强服务和改善民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和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强化服务群众的观念,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

  6、加强社会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综合治理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纠纷。

  7、围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开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大型主题宣传活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通过组织开展论坛、讲座、培训等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二、坚持分类指导,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全民法律素质的提高

  8、深入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决议,切实抓好面向全社会公民的法制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学法用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9、坚持分类指导,认真研究不同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10、坚持以活动为载体,广泛开展适合不同对象参与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组织开展全国公务员学法用法征文、全国青少年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

  11、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好经验和好做法,推广先进经验,加强工作指导,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水平。适时组织开展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和全国农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验交流。

  三、全面推进"法律六进"活动,使法制宣传教育覆盖基层落到实处

  12、切实加强"法律六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积极性,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 "法律六进"工作,根据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法律六进"稳步实施。

  13、扎实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把法制学习作为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各机关工作职能,制定机关学法用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和完善党委(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制讲座制度、法律培训制度、考试考核制度,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学法用法经常化、规范化。

  14、扎实开展"法律进乡村"活动。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搞好法律服务,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要求,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适合农民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农村两委干部培训。

  15、扎实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发挥街道党委的领导作用,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区居民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强社区普法广场、法制公园、法制长廊、电子显示屏等法制宣传阵地建设。抓好社区内青少年、下岗职工、回归人员、流动人员等人群法制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16、扎实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安排,确保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质量。充分利用班团队活动、学生社团活动等多种载体,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深入开展依法治校活动,结合治理和整顿学校周边环境,加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为学校创造健康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

  17、扎实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把企业学法用法情况纳入企业管理、经营效益考核的内容,建立和完善评价和评估机制,按年度进行量化考核。积极引导企业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开辟学法园地,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通过开展依法治企活动,加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完善和规范企业运行机制,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18、扎实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针对各单位的特点和职能,做到有组织学法的领导机构,有学法计划,有学法资料和读物,有授课的教师,有法律学习的场所,有学法考核制度。突出抓好各单位领导干部的学法用法,把单位开展学法用法情况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内容。一些面向社会公众的窗口单位,如:公园、车站、机场、港口等,要通过宣传栏或电子屏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

  四、深入开展依法治理,积极推进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工作

  19、大力开展依法治理工作。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公正司法,努力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全面开展依法治省(区、市)、依法治市(地、州)、依法治县(市、区)工作,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向纵深发展。

  20、认真贯彻《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的意见》。成立课题组,深入开展创建活动调研。召开创建理论研讨会,制定创建活动先进单位表彰办法,开展创建评价体系研究,适时组织召开全国创建工作经验交流会。各地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创建活动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21、把"法律六进"活动与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打下扎实的基础。通过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法律六进"工作。

  22、深入推进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工作。大力推进"民主法治社区"、"民主法治村"、"依法办事示范单位"、"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通过广泛深入开展基层和行业依法治理,为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奠定基础。做好第四批"全国民主法治村"评选表彰工作。

  五、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23、加强对媒体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在继续办好现有法制宣传节目、栏目的同时,进一步丰富内容、创新形式,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

  24、充分发挥中国普法网和各地普法网的阵地作用,丰富网络法制宣传的形式,组织开展网络普法宣传经验交流和优秀普法网站评选表彰活动。

  25、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各地、各部门和行业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汇演、法制报告会、法律知识竞赛、法制教育征文、演讲比赛等,营造法制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

  26、继续组织开展"全国百家网站法律知识竞赛"、"全国青少年网上普法知识大赛"、"全国法制动漫作品大赛"等活动。

  27、认真组织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充分利用各种专项法律颁布实施纪念日,组织开展各个专项法律的宣传日、宣传周和宣传月活动。

  28、结合各种专项治理工作,开展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知识产权保护、禁毒、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各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29、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注重整合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努力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30、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发挥各方面的优势,积极探索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互动机制,通过互动机制,吸引公众参与,努力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力。

  31、充分发挥各地、各部门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作用,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

  32、进一步加强对讲师团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各级讲师团成员的作用,积极参加"双百"法制宣讲团及各种形式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活动。

  33、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志愿者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基层单位,广泛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4、加强各地、各部门和行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通过召开各种研讨会、经验交流会,推进各地、各部门和行业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组织各地、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经验交流。

  35、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普法依法治工作调研和理论研究,努力推进工作理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探索建立普法依法治理的评估体系,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更多的理论和制度支持。

  七、加强新闻宣传,努力扩大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

  36、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继续通过"五五"普法巡礼和"五五"普法专版等渠道,加强对各地、各部门和行业"五五"普法工作的宣传。

  37、大力宣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8、发挥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和各地法制新闻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法制新闻工作者开展法制新闻宣传。

  39、加强对外法制宣传工作,围绕国家大外交格局,结合重大活动,积极开展对外法制宣传,向国际社会展示我良好的法治国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