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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20:26  浏览:86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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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11〕6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经信厅、工信委、工信厅、经委)、物价局,江西、吉林能源局,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2010年,为应对复杂的电力供需环境和严重的自然灾害挑战,全国经济运行调节系统和电力企业准确研判形势,及早周密部署,确保了电力供需平稳有序。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和建党九十周年,也将是近几年电力供需形势相对偏紧的一年。各地区、电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发展改革会议的重要部署,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及早谋划应对措施,确保电力供需平稳,为保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环境。现就做好2011年电力运行调节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电力运行监测分析
  受用电需求增长较快,少数地区电源、电网建设相对滞后,以及电煤、来水等不确定因素共同影响,今年大部分地区电力供需形势偏紧,年初已有20个省(区、市)实施了有序用电,预计夏季高峰期华东、华北、南方供需缺口较大。有关地区和电力企业要全面加强发用电走势的监测分析。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对水电来水、火电存煤、天然气供应以及发电企业经营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综合分析经济形势和重点行业用电变化情况,准确把握本地区年度、季度、月度电力供需形势,特别要高度重视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对电力供需的影响,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完善报告制度,月度分析、重点时段分析和突发情况及时报我委。电力行业协会要加强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和统计分析报告。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中短期电力需求预测水平,及时提供电力运行信息,提出供需平衡有关建议。发电企业要加强生产运营情况监测分析。
  二、努力增加电力供应
  为缓解今年的电力供需矛盾,各有关方面要强化生产管理,加强运行调节,充分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供应能力。
  (一)挖掘供应潜力。发电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保持较好的设备健康水平,减少非计划停运,努力稳发满发,做好电煤采购和储存,保证发电需要。电网企业要加快重点联络线的建设步伐,加大薄弱环节的改造力度,努力消除卡脖子现象;科学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优化调度方案,严肃调度纪律,妥善安排设备检修;合理组织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充分利用地区间的电源结构、用电峰谷时段差异,实现余缺互济;同时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全力满足用电需要。
  (二)加强运行调节。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加强煤电运综合协调,充分运用发电量安排、调整等调控手段,强化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细化完善不同时期火电厂储煤目标,动态监控电煤库存情况,督促电厂多储煤;组织好天然气资源,充分发挥燃气机组顶峰发电作用;做好最大可调出力管理,合理提高机组出力水平;积极推进热电联产在线监测,减缓冬季低谷调峰压力;协调金融机构帮助火电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
  (三)发挥平台作用。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充分运用电能交易信息披露会、厂网协调例会等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沟通情况、反映问题、协调矛盾、研究政策,调动各方积极性,共同做好电力运行调节工作。同一区域的,要相互支持配合,建立完善定期会商机制,组织有关电力企业,妥善解决本区域内的有关矛盾和问题。
  三、全面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和电力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 “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要求,围绕今年电力供需偏紧的形势,认真贯彻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一)精心组织有序用电。为妥善应对迎峰度夏、度冬,各地要摸清用电负荷变化规律,加强负荷预测;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借鉴先进做法,完善工作流程,充分运用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及早制订不同负荷水平下的有序用电方案,明确预警信号等级,完善预警发布机制;根据需要适时启动有序用电方案。要制定建党九十周年、深圳大运会有关活动的保电方案,确保电力供应万无一失。各地应于5月底前将有序用电方案报我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备案。
  (二)坚持有保有限。在电力保障过程中,要确保居民生活、医院、学校、铁路、交通枢纽、供水供热、广播、电信、金融机构、农业生产、石油天然气生产输送等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安全重要用户的用电需求;努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业和能耗低、污染少优势产业的用电需要;继续利用“倒逼”机制,严格控制“两高”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压减不合理用电需求,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地要因地制宜研究电力需求侧管理配套政策,适时出台实施细则;积极争取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并加强管理,专款专用;鼓励支持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配合我委开展工作目标考核评测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电价政策研究。
  (四)组织试点示范项目。已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和项目实施方式。其他地区要通过学习借鉴,利用国家有关激励政策,尽快开展试点示范项目。项目开展过程中,做好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拓宽资金渠道、引入社会资本,开展项目预评估、后评估,确保实施效果。各地要配合我委和有关部门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等工作。
  (五)大力开展宣传培训。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电网企业客户服务热线、展示厅,有关网站和杂志等渠道加强宣传;针对电力运行调节、电网营销人员开展专项培训、轮训;通过电网营销队伍组织用户交流经验;加强案例积累和分析研究,总结项目实施经验。
  四、有力提升电力应急保障能力
  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增强忧患意识,认真总结近年来应对各类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保证紧急情况下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
  (一)努力增强应急能力。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立足于今年情况复杂、供需偏紧的实际,本着未雨绸缪、关口前移的原则,制定完善电力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类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组织必要的预案演练,及早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增强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强化电力应急与社会综合应急的衔接,着力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综合协调水平,督促重点用电单位配备必要的自备保安电源、应急照明设施。电力企业应进一步提升应急指挥水平,加强应急队伍、物资储备、移动发电设备、应急通讯等行业内部的能力建设,完善信息报告和披露机制,全面提高电力应急处置能力。
  (二)做好重点应急工作。在汛期,要重点做好防汛抗灾准备,保障水电大坝安全;在冬季,要着重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准备,配备好融冰装置,安排好融冰方案,加强电煤储备,发挥好煤炭应急储备的积极作用。在抗旱应急用电方面,要特事特办,第一时间满足新增用电需求,加强供电抢修,确保农业用电。
  五、积极推动发电领域节能减排
  今年乃至“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仍将是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发电行业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充分挖掘节约潜力,努力降低煤耗和污染物排放,为完成节能减排任务作出应有贡献。
  (一)做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试点地区要继续完善方案,加快技术支持系统建设,提出利益补偿机制建议,妥善解决中小机组减发后暴露的矛盾和问题。
  (二)合理制定差别电量计划。要根据本地供需实际,综合考虑本地上网电量、外送电量、外购电量,科学制定电力电量平衡方案。全额安排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优先安排大型水电、核电、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综合考虑燃料供应、设备健康水平、机组参数、脱硫、脱硝、供暖等因素,在火电机组中推行差别电量计划;做好大用户直购电的组织衔接工作。
  (三)大力推进替代发电。实施过程中,要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替代双方自主协商,鼓励高端能源替代低端能源;在电煤价格偏高影响替代效果时,加强运行调节,最大限度挖掘降低煤耗的潜力。
  六、做好行政执法和相关法规修订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电力行政执法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性电力法规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危害电力安全、盗窃电能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探索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减少外力破坏事故的发生;加强供电营业区管理,维护供区秩序。配合我委开展《电网调度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及有关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
  各地经济运行调节部门、电力企业要针对今年电力运行的新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及早发现并妥善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电力供需形势平稳有序,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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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活动”决定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活动”决定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青海玉树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10年4月21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为贯彻国务院决定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和各文化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公告要求,凡悬挂国旗的,下半旗志哀。
  二、全国文化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停止组织一切娱乐活动。
  三、全国所有文化娱乐场所停止一切娱乐活动。各影剧院、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棋牌室等场所以及文化馆(宫、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停止一切演出、娱乐、放映、棋牌等相关活动;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停止一切游戏、音乐、影视等相关娱乐活动;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停止一切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影视等娱乐活动。  
  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及经营单位执行国务院决定的情况进行督查,对违反决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文化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解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要求的意见〉》
李宇先

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通过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样式》),规定《样式》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自2000年1月11日起还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还作出了《关于印制〈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规定了一些技术规范。各地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由此开始走向规范化道路。但是在贯彻《样式》的过程,由于《样式》的说明引用的技术标准是过时的,还有一些不完全之处,各地在刑事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不统一。因此,为了规范湖南省法院系统刑事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要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补缺拾遗。
一、关于《意见》制定的依据
由于《意见》主要是从技术规范的角度规范刑事裁判文书,是形式规范,不是内容规范,因此,《意见》制定的主要依据是有关国家标准和《样式》。包括:1984年2月27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标点符号用法》,按照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求及2000年1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并结合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特点而制定的。
二、关于文字字体
《意见》对文字字体的要求只有一条,是按照《样式》的技术规范制定的,与《样式》没有不同之处,在此主要是保证《意见》体例上的完整。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保证刑事裁判文书字体的美观。由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刑事裁判文书已经全部使用计算机打印,而计算中的字体有很多种,过去一些法院对于刑事裁判文书的字体没有要求,五花八门,既不统一,也不美观。这一规定使得刑事裁判文书字体得以规范。它要求法院名称使用2号宋体字,居行中;文书名称用1号宋体字,居行中;案号以及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案号居行右,正文两端对齐,首行缩进2字符,体现了裁判文书字体的美观。
三、关于标点符号的用法
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是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对1951年9月原中央人民政府出版总署公布的《标点符号用法》重新修订后发布的,是关于标点符号的规范性文件,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件,在涉及标点符号用法时,应当使用《标点符号用法》。但是,《说明》关于标点符号的说明,规定“一律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显然这一规定在当时就是引用的过时的规定。因此,《意见》决定适用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但是由于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有它自身的特点,因此,刑事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又不能完全按照《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办理。例如:很多刑事裁判文书在诉讼参与人称谓与诉讼参与人之间用冒号,这种用法不符合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因此,《意见》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标点符号用法,除此之外,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数字的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是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12月13日颁布并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而《说明》关于数字的说明是“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出版局、国家标准局、国家计量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中宣部新闻局、出版局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是1987年1月1日颁布的,在《说明》出台时已经被《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所取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样式》的说明中关于数字的技术规范实际上依据的是已经被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有必要对此予以更正使用。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在涉及数字用法时,应当使用《出版物上数字的用法》。同时由于人民法院刑事裁判文书又不等同于出版物,有它自身的特点,因此,刑事裁判文书的技术规范又不能完全按照《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规定办理。例如:对于法律条款项、裁判结果的序号、裁判文书中判处的刑罚、裁判文书尾部的时间和引述原审裁判文书的时间等就必须使用汉字数字,之所以如此,就是担心这些关键之处由于使用阿拉伯数字不细心容易造成错误而影响法律文书的权威性。《意见》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数字用法,除此之外,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五、关于计量单位的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是根据国务院令颁布的,对计量单位进行了统一规范,其目的在于“为贯彻对外实行开放政策,对内搞活经济的方针,适应我国国民经济、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以及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扩大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需要。”而《说明》中没有对计量单位进行说明,因而造成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在使用计量单位时没有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而是法定计量单位与我国旧式计量单位混用,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因此,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在涉及计量单位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意见》对计量单位规定只能使用公制计量单位而不能使用市制计量单位,同时根据刑事裁判文书本身的特点,规定只书写计量单位名,不书写单位符号。例如:“米”,不写成“m”。《意见》规定了一些特殊的计量单位用法,除此之外,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六、关于印刷的标准
在对刑事裁判文书的印刷标准统一规定之前,各地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印刷标准不一致,印刷、版式、装订各不相同,既不美观,也与档案管理规定不符,也与国际标准相悖。因此,《意见》分别对印刷、版式、装订提出了特殊的具体要求。除此之外 ,其余印刷标准,都必须依照《样式》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其他规定
《意见》第3条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来写。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在涉及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时,不写全称,而只是写简称。例如:将“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写成“云南孟连县”,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刑事裁判文书作为法律文书,在涉及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时应当写全称,以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
《意见》第3条中关于“案由”的规定,应当按刑事拘留的案由和逮捕的案由来写。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则写成因XXXX罪被拘留或者逮捕。例如:将“2004年1月25日因故意杀人一案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写成“2004年1月2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论的规定。
《意见》第3条中关于“看守所”的规定,应当按照看守所的确切名称来写。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则错误地将它写成XXX公安局看守所。例如:将“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写成“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意见》第5条中“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名称”的规定,应当将发文机关写进书名号中。一些刑事裁判文书则将发文机关写在书名号外。例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制作刑事裁判文书技术规范要求的意见

为规范全省法院刑事裁判文书格式,提高刑事裁判文书质量,根据1984年2月27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1996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标点符号用法》,按照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要求及2000年1月1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要求,结合法院刑事诉讼文书的特点,制定本意见。
一、文书字体
1、依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对文书字体的规定,法院名称用字,一般应当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用字,一般应当用1号宋体字;案号和正文一般应当用3号仿宋体字。
二、标点符号的用法
2、诉讼参与人称谓与诉讼参与人姓名或者名称联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
示例:
被告人张三,
3、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句号隔开,并可视内容多少另起行续写。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应当写全称。
示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三,男,1960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XX市XX区XX18栋103室。1980年11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X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0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2年7月2日刑满释放。2002年11月26日因故意杀人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现押XXX看守所。
4、“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应当使用冒号,裁判结果的各项汉字数字之后用顿号,分别列举的各项之间一般用分号,最后一行应当使用句号。
示例:
判决如下:
一、维持X 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 X中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X 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X中刑一初字第 56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张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5、引用法律、司法解释名称,应当用书名号标示,并将制定的机关名称与法律、司法解释的名称一同放入书名号内。书名号的形式为双书名号“《》”和单书名号“<>”,书名号里边还要用书名号时,外面一层用双书名号,里边一层用单书名号。
示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6、“X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 X X辩称”、“自诉人XXX诉称”、“经审理查明”、“经复核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7、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我国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三、数字的用法
8、下列情况,应当使用汉字数字: